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海城律师事务所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 2014年6月9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海城律师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再审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美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美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智公司)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8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海城律师咨询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高法行申6307号行政裁定,提审该案。4、裁判观点摘要: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兰考县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